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医用射线防护喷剂管理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医用射线防护喷剂管理属性的复函

药监综械注函〔〕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医用射线防护喷剂分类界定的请示》(鲁药监字〔〕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医用射线防护喷剂产品通常由超氧化物歧化酶及其稳定剂,和其他辅料(姜黄素、山梨醇、山梨酸醇等)组成,预期用途为预防和减轻医用射线等理化因素产生的自由基对人体皮肤、粘膜组织造成的损伤,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特此函复。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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