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读懂生物安全法与海关执法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于年4月15日起施行,迄今即将实施一周年。《生物安全法》是国家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为健全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提供了基本遵循,为维护和塑造国家生物安全筑牢了法制基础,对于海关有力维护国门生物安全也具有重大意义。

海关动植物检疫工作,是国家主权在国门生物安全领域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国门生物安全的重要职责和手段。那么,《生物安全法》是如何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海关又是如何依据《生物安全法》进行执法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生物安全法》为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健康、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国家利益的根本保障。生物安全属于非传统安全,是一种全新的国家安全类型,与国家安全中的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国体安全等都有关联。《生物安全法》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手段规范性、强制性和长期稳定性,对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发挥重要作用。

《生物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从事下列活动,适用

《生物安全法》

1.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2.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4.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5.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6.应对微生物耐药;

7.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8.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二、《生物安全法》的11项

基本制度

《生物安全法》通过建立11项基本制度,全方位、全链条构建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分别为:

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三、突出防控重大新发突发

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四、严格管控外来物种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五、这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生物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生物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生物安全法》对海关维护国门生物安全意义重大

01

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02

赋予了海关对高风险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实施指定进境口岸管理的职权。

03

建立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04

授予海关在特定时期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采取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境等紧急措施的权限,《生物安全法》对“暂停进境”等紧急防控措施作出了更为具体、明确、全面的规定,为海关妥善应对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提供了更多有力抓手。

05

建立了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为常态化防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打造坚强堡垒。

06

明确了海关应当对过境生物安全风险依法把关的监管职责。

07

明确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落实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等管理责任。

海关严格贯彻实施《生物安全法》,维护国门生物安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生物安全法》实施以来,海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坚决筑牢口岸检疫防线,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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