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未系安全带高坠身亡,公司派驻负责人被
深圳市某公司承包了某广场外墙防护屏工程,老李是该公司派驻工地的负责人,负责安排工人施工及安全管理。刘某是公司雇佣的操作工。
年4月2日,刘某与其他三名工人按照老李的工作安排,到高楼层进行外墙的螺栓拆卸工作。中途,刘某独自一人前往其他楼层,将铁直梯靠在左侧剪力墙上,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独自一人爬上铁直梯,想要徒手拆除阳台内梁上的挂座螺栓,却因重心不稳坠楼,当场死亡。
悲剧发生后,老李接到了派出所民警的电话接受调查。几个月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老李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老李有期徒刑七个月。
工人未系安全带高坠身亡,老李为何要对该起“意外”负责?经调查发现,老李作为施工单位涉案项目的负责人,对操作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要求开展班前教育,未告知工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挂座拆除作业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风险,对拆除挂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工人多次违规使用铁直梯拆除挂座螺栓作业行为,未认真监督、教育工人正确使用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也未认真督促教育工人必须在有现场监护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高处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所以,罗湖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老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谁负责?在工地、工厂负责管理指挥的负责人、管理人,工地、工厂的实际控制人,在工地、工厂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在工地、工厂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作人。
何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何为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年1月至年4月(或者年至今),罗湖区检察院办结安全生产相关的公诉案件6件8人,其中起诉6件7人、不起诉1件1人,罪名均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通过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事故主要原因均由于施工单位负责人、管理者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防范意识较为薄弱,如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聘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施工现场未搭建施工所需的安全操作平台等等,这些行为无形中增加了工地的安全风险隐患,同时侧面反映出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对现场管理不到位。
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明显向好,但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仍有发生,生产生活领域也多有常见事故发生,据统计,仅年全国就有2.58万人死于生产安全事故。
年2月18日,最高检针对国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向应急管理部制发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简称“八号检察建议”,推动各方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惩治危害安全生产刑事犯罪,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对于促进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罗湖区检察院正在紧紧围绕“八号检察建议”落实多方面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依法严厉惩治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横向沟通和协调配合,共同研究治理举措,形成监管合力,促进企业、社会公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让防患于未然深入人心,并期待大家共同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ls/15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