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重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重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公司重大工程项目分为三个阶段
1.1.1决策阶段的管理,即工程项目前期的准备开发管理阶段。
1.1.2实施阶段的管理,即工程项目具体开发实施管理的阶段。
1.1.3使用阶段的管理,即工程项目建成验收投入运营阶段。这一阶段,包含项目的设施管理,它包括物业资产管理和物业运行管理。
1.2三个阶段的管理重点
1.2.1决策阶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项目的定义。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2.1.1确定项目实施的组织;
1.2.1.2确定和落实建设地点;
1.2.1.3确定建设任务和建设原则;
1.2.1.4确定和落实项目建设的资金;
1.2.1.5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等。
1.2.2实施阶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项目的定义。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2.2.1提出问题:通过进度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发现进度推迟了;
1.2.2.2筹划:加快进度有多种可能的方案,如改一班工作制为两班工作制,增加夜班作业,增加施工设备和改变施工方法,应对这三个方案进行比较;
1.2.2.3决策:从上述三个可能的方案中选择一个将被执行的方案,即增加夜班作业;
1.2.2.4执行:落实夜班施工的条件,组织夜班施工;
1.2.2.5检查:检查增加夜班施工的决策有否被执行,如已执行则检在执行效果。
1.2.2.6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是一种增值服务工作:
(1)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2)提高工程质量;
(3)有利于投资(成本)控制;
(4)有利于进度控制。
1.3.3使用阶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项目的定义。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3.3.1确保工程使用安全;
1.3.3.2有利于环保;
1.3.3.3有利于节能;
1.3.3.4满足最终用户的使用功能;
1.3.3.5有利于降低工程运营成本;
1.3.3.6有利于工程维护。
二、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2.1质量管理工作是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贯彻“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的预控、检查和验收制度,便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让顾客的要求得到满足。 2.2质量管理部要牢固建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要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上,进行技术监督、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使产品的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2.2.1工程技术部门要监控与审核工程质量规划和施工方案,落实三级交底制度,检查规划与方案的实施过程,抓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广十项新技术应用,提高工程质量品牌。 2.2.2生产计划部门要坚持“抓生产必须抓质量”的要求,在落实生产计划的同时要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进度计划,要坚持做到上道工序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得交付下道工序施工,要始终以严格的管理和合理的施工进度创造良好的施工生产环境,提供使顾客满意的精品。 2.2.3材料部门供应的材料要符合材料质量标准,要严格材料采购、验收检测和使用管理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所需不同材料和新材料的规格、性能以及应用要求的情况,做到为工程建设提供合格材料。 2.2.4质量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应挑选工作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专职质量人员公司直接领导,应相对固定,不得任意调整。如因工作确需调动,需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 2.2.5专职质量检验员的配备,根据国家规定数据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5‰,应满足企业质量管理的要求与能力。 2.2.6项目部、队组质量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在操作过程中要精心施工,随时自检。项目部应有项目质量员,项目质量员独立开展工作。专业队应有兼职质量员,以便进行自检工作。兼职质量员由关切或有经验的工人担任。 2.2.7质量管理网络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由总工程师分管,在公司质量管理部组织下展开各项工作。各技术经理分管质量工作,分管技质的主管抓质量工作,项目部设质量员、队组设兼职质量员。 2.2.8质量检验人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的质量活动。 2.2.9全面质量管理是现代工业生产中一种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企业的全体职工,都要学习和参加质量管理,为了取得经验,逐步展开,应建立质量管理小组,并开展活动。三、各级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3.1公司总经理是负责承担企业工程质量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负全面责任。总经理委托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具体抓公司的工程质量。 3.2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负责实施集团公司质量工作规划,指定质量管理目标,负责确定重点、重大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领导质量管理部和工程技术部,对工程质量进行具体工作。单位工程质量的评定,由质量管理部组织评定,总工程师审核验证。 3.3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项目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分管的技术经理具体抓工程质量,有职有权。各项目经理应尊重技术经理在质量问题上的处理意见。项目部应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质量管理目标,确定创优质目标工程,制定奖罚制度并以切实实施。并制定工程质量计划。 3.4项目经理对在建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项目工程师配合项目经理抓好工程质量控制,负责技术交底、过程检查处理、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评定验收,汇报和整改质量问题,项目经理在质量问题上应与项目工程师密切配合,尊重项目工程师在质量问题上的意见。 3.5作业班组长主要抓好队组操作质量,提高工人技术素质。保证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不合格者推倒重来,多创优质产品,摆正质量同进度,质量同效益的辩证关系,在抓好质量基础上促工程进度,降低原材料的消耗。 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部职责范围 4.1认真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方针,在总工领导下,组织推动生产中的质量工作,贯彻、执行工程质量的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规范、规程及有关文件,有关规章制度。 4.2在总工领导下,制订和完善工程质量奖罚方法,并组织实施,对分公司进行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3经常深入现场,积极宣传,贯彻质量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总工程师。 4.4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5对职工做好质量教育,并经常对质量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6组织质量员定期活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提高质量员业务水平。 4.7做好工程质量报表,做好分项工程质量月检查评定工作,并将分项工程月检查评定情况汇集上报下发。 4.8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拟订目标管理项目,开展优质工程活动,做好组织评定及资料复查工作。 4.9组织工程的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工作,听取有关单位意见,提高工程质量。 五、工程项目质量检查和评定 质量检查工作,应以自检为主,自检、互检与专职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5.1自检:队组在操作过程中,应进行自检,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后,由兼职质量员会同项目工程师、作业班长进行自检工作。 5.2互检:工序搭接,不同工种交接时,应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互检以促进队组之间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并弄清各自的责任。 5.3检验批的质量检查:应由项目质量员、作业班长进行检查和实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4分项工程的检查:应由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项目质量员进行检查和实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5专职检查:公司专职质量员根据项目部的分项工程评定,每月组织复查,核定分项工程等级。队组互检由队组兼职质量员签字。 5.6定期的质量检查:公司组织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开展定期的质量检查,交流经验,开展评比活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5.7公司质量管理部不定期的开展质量抽查工作,全面监控施工项目的质量动态,严格把好过程控制关。 5.6.1项目经理每月对分项工程进行复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表扬优良,批评差劣,进行奖惩。 5.6.2质量管理部每季对工程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的情况汇集起来上报下发。对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单位和项目部给予表扬或嘉奖。
六、工程建成和验收阶段 6.1单位工程各个阶段的验收工作。 (1)在该阶段工作完成后进行。单位工程阶段验收分壳体验收、性能测试;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和质量验收记录及安全和功能检测报告等。
(2)阶段验收由各项目部协助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邀请该工程的设计、监理、质监及公司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3)工程阶段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工程师介绍工程概况和施工中质量控制情况,公司技术质量部门介绍质量检查结果。
(4)进行现场检测;汇集到会各方代表验收意见;进行主体工程验收签证或提出整改意见写成会议记录及验收报告。
(5)为确保单位工程竣工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特规定公司所有工程,在完成合同内容后,必须通知公司质量管理部一起进行竣工工程的质量预验收。未经预验通过的工程不得报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6.1.1工程预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分部项工程施工完毕。 (2)阶段工程通过验收,性能良好。 (3)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齐全,质量控制资料基本齐全。 (4)书面的施工情况汇报已完成。 6.1.2工程项目验收内容一般包括:
A、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筑面积、预算造价、计划开竣工日期、实际开竣工日期、结构形式、周遍施工环节、内外装饰、施工中发生的特殊情况,甲方、设计、监理、质监情况、总分包情况等。
B、工程施工实况:施工过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
C、工程施工情况:质量预控方法、过程、结果;各分部项实测统计及结果;分部项验收及结果、QC小组活动及结果。
D、工程中尚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工程预验收提出整改的内容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及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企业技术负责人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后才能进行正式的竣工验收。 6.2工程项目整体验收阶段 整体验收在预初验合格之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四方人员参加共同验收,验收时应做好验收准备,资料必须齐全,要作施工情况汇报,介绍工程质量概况,填写竣工验收记录,验收通过后共同签证,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6.2.1整体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各项工程的内容。 (2)各分部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 (3)工程技术资料正确、齐全。 (4)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5)书面的施工情况汇报已完成。 6.2.2屏蔽效能的验收及认证:工程结束后,由需方按国军标进行性能检测: (1)如需方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可由供方、需方及由需方委托的权威检测单位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屏蔽室的屏蔽效能进行复测认证,测试费用由需方负责。如性能未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供方整修至达到合同要求,发生费用由供方负责。 (2)工程竣工验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介绍工程概况;介绍施工实况汇报工程质量情况;提出工程中尚未解决的问题并说明原因;验收人员实地查看验收工程;听取及汇总各方面的意见,评定质量等级;签字办好验收手续确定竣工资料、竣工决算,完成未了事项及工程结帐的制约日期。 (3)其它项目的验收:屏蔽室安装结束后由需方派出专人按双方制订的合同有关要求,对该工程的电气、装饰\通风\安全及其它配置设备进行验收。4、交付:在上述两项目验收均合格后,供方将该工程交付给需方,屏蔽验收工作结束,屏蔽合同履行完毕。、交付:在上述两项目验收均合格后,供方将该工程交付给需方,屏蔽验收工作结束,屏蔽合同履行完毕。 6.2.3屏蔽室质量的保证和售后服务措施。 (1)严格按照标准,保证施工质量;
(2)屏蔽室移交使用时,供方向需方提供屏蔽室的全部图纸和资料文件,并进行使用培训,需方保证不向除最终使用者外的第三方泄露;
(3)建立质量档案,定期回访用户,检查质量情况:公司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可及时排除屏蔽室的故障并及时进行维修:在接到用户维修电话通知后,一般问题立即答复,疑难问题24小时内答复,重大问题在48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处理。
七、材料、构件的质量验收 7.1所有进场的原材料及工具,供应部门应及时提供出厂证明或质量保证书。工地材料员要对所进材料的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7.2各种材料验收:要检查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用证、进市许可证及质量保证资料,成品出产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及验收标准,验收人员对成品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验收。 7.3所有由生产厂送进场的产品,项目经理在工地应进行检查验收,质量员进行质量抽查。到厂内提货的,应在厂内进行验收,发现质量存在问题,可拒绝接收。 7.4现场材料必须按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堆放整齐有序,场地要硬化,排水要畅通,特种材料要做好防潮、防火、防腐工作,保证材料在现场存放过程中的质量。 八、质量员的活动及报表制度 8.1每月质量员进行集体活动,活动内容由质量管理部组织,如: 8.1.1学习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及其他业务知识。 8.1.2交流情况,分析解决质量通病。 8.1.3优质工程验收评定。 8.1.4质量观摩。 8.2每季参加一次由公司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 8.3做好分项工程质量月报,通过检查,如实填写。作业班组在当月末,下月2日前上报各项目部、项目部组织复查,于月后7日内上报质量管理部(一式三份)。公司再组织抽查复核。 8.4收集过程控制中的顾客、监理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满意度信息;收集顾客意见调查表;实施回访工作;均在季度内作出收集统计后上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 8.5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分一般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一般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与公司取得连系。
九、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9.1为加强公司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必须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执行。9.1.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9.1.2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9.1.3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工程监理部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9.1.4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9.1.5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9.2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9.2.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9.2.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9.2.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2.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9.2.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9.2.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9.2.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9.2.8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9.2.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9.2.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9.2.11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9.2.12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9.2.13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9.3教育与培训。9.3.1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9.3.2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9.4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9.4.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9.4.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9.4.3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9.4.4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9.4.5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9.4.6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9.4.7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9.4.8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9.4.9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9.4.10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9.5电信线路。9.5.1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9.5.2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9.5.3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9.6易燃、易爆物品。9.6.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9.6.2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9.7电梯。9.7.1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安全要求。9.7.2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9.7.3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9.7.4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9.7.5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9.7.6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9.7.7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9.8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9.8.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9.8.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9.8.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9.8.4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9.9检查和整改。9.9.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9.9.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9.9.3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9.10重大事故和灾难。9.10.1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9.10.2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9.10.3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9.10.4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9.10.5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9.10.6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9.10.7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9.10.8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万元的事故。9.10.9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9.10.10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9.10.11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9.10.12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9.10.13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十、投诉和回访保修制度 10.1为维护企业社会信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凡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必须做好回访工作。 10.2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在竣工验收同时交给甲方。竣工后在接到建设单位发回的保修要求和投诉时应立即派人回访,并进行处理。10.3工程竣工半年后由分公司组织质量回访1~2次,期间发现问题确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分公司要负责保修。
10.4施工时的顾客投诉,要积极处理,满足顾客的需求。
10.5收集顾客投诉意见,明确责任部门,按要求落实整改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 十一、公司验收和使用的满意度测量 11.1工程质量是关系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方面,认真实施在施工过程中、施工验收时和验收后的顾客满意度测量,是企业为满意度提供服务的规定。
11.2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协调会中,上级主管部门综合检查中收集各方的顾客满意度信息。从中分析和测量企业给予顾客的满意程度,并不断提出改进意见,使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顾客的满意不断提高。 十二、奖罚制度
12.1对施工管理不善,造成管理失职和质量下降的;
12.2对违反规定的,造成安全问题的;
12.3给甲方造成使用功能严重影响的;
12.4对工程反复出现问题又不积极整改的等等,均处以经济罚款和行政处罚。
十三、附则13.1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13.2本制度修正权属董事会,并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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