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发布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要求试
关于发布《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要求(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完善我国核燃料循环设施监管的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乏燃料后处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我部组织制定了《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要求(试行)》(见附件),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要求(试行)
生态环境部
年12月18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年12月20日印发
附件
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要求(试行)
1引言
1.1目的和范围
本要求用于指导和规范后处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
本要求适用于采用液-液萃取水法工艺(如PUREX流程)处理动力堆乏燃料的后处理设施,包括配套的乏燃料接收与贮存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设施等,其他工艺流程的后处理设施也可参照执行。
后处理设施应满足国家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本要求是结合后处理设施特点提出的针对性要求,是现有法规和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2通用要求
要求1:纵深防御
纵深防御应贯彻于与设施安全有关的全部活动,包括组织、人员行为或设计等有关方面,以保证这些活动均置于多重防御措施之下。即使有故障发生,也能由适当措施予以探测、补偿或纠正。
要求2:质量保证
营运单位应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制定和有效地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及执行程序,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规定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是否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是否有效获得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要求3:核安全文化
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积极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要求4:公众沟通
营运单位应建立健全公众沟通机制,配备必要的专业力量,统筹做好信息公开、科普宣传、了解舆情并回应社会关切等工作。
3厂址要求
要求5:厂址选择
后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与厂址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容,注意避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以确保厂址区域可持续协调发展。
后处理设施的选址应确保厂址特征满足后处理设施的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安全要求。
应开展多个厂址比选工作,择优选择更安全和更经济的厂址。
要求6:厂址特征调查
应通过资料调研、实地调查或实验的手段,获得厂址所在区域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厂址特征资料,包括厂址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生物多样性、周围区域人口分布、工业设施、军事设施、土地利用与资源概况、水体利用与资源概况等自然和社会厂址特征资料。
应开展环境放射性本底初步调查。
要求7:厂址评价
应基于厂址特征调查开展厂址评价,包括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自然特征和社会特征,包括自然灾害和外部人为事件的可能性和相应的严重程度。
应研究确定适用于厂址确定评价的流出物排放源项,选择适当的大气和水体扩散参数,对正常工况下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应研究确定选址假想事故,选择适当的大气和水体扩散参数,对事故工况下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要求8:规划限制区与实施应急预案可行性
营运单位应根据厂址事故评价和外部事件评价结论,结合厂址特征,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提出厂址规划限制区范围的建议,由省级地方政府确定,并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应根据厂址自然与社会特征,论证并确保在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4设计要求
要求9:设计基准与安全分析
后处理设施设计应确保实现下述主要安全功能:(1)预防临界;(2)放射性物质包容;(3)辐射防护;(4)热导出;(5)防止化学危害。
设施状态分为运行状态(包括正常运行和预期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包括设计基准事故和设计扩展工况)。
应对设施设计进行安全分析,识别始发事件,给出每类始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及预防措施。在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和确认安全重要物项的设计基准。还应论证设计能够满足各类设
施状态下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所有规定限值和潜在的辐射剂量的可接受限值,论证纵深防御措施的有效性,并为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支持。
应确定所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内部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包括设备故障或误操作。设施设计应考虑发生内部事件的可能性,提供适当的预防和缓解措施。
应结合厂址特征,确定设计基准外部自然事件和外部人为事件。应保证安全重要物项能够承受设计基准外部事件的影响,并通过设计将发生外部事件潜在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减至最低,
尽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重要的构筑物与其他构筑物之间的各种相互作用。
安全分析中应用的计算机程序、分析方法和设施模型应加以验证和确认,并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性。
应采用确定论分析、工程判断辅以概率评估确定设计扩展工况,其安全分析可采用现实假设和最佳估算方法。
要求10:构筑物、系统和部件
应根据安全功能和安全重要性对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进行安全分级,其设计、建造和维修的质量和可靠性应与分级相适应。
应在不同级别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之间提供合适的接口设计,以保证较低级别物项的任何故障不会蔓延到较高级别的物项。
应对安全重要设备进行鉴定,采用鉴定程序确认安全重要设备能够执行预期安全功能。鉴定程序考虑的环境条件应包括后处理设施设计基准中所预期的周围环境条件的变化,应考虑到设备预期寿期内各种环境因素引起的老化效应。
如果计算机系统对安全具有重要性,或者构成安全重要系统的一部分,应确保该系统(尤其是软件)的可靠性与其安全重要性相称。
后处理设施的动力供应设计应确保其充分可用性、可持续性和可靠性。在失去正常动力的情况下,应向相关安全重要物项提供应急动力供应。
后处理设施应按照经批准的最新的或当前适用的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当选用不同的规范和标准体系时,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处理好接口关系。当引入未经验证的设计或设施时,应借助适
当的支持性研究计划、具有明确准则的性能试验或通过其他相关的应用中获得的运行经验的检验,来证明其安全性是合适的。安全重要物项的设计可适当考虑独立验证。应充分考虑国内外后处理设施以及相关核设施的成熟经验和良好实践,充分吸纳安全改进成果。
要求11:临界安全设计
应尽可能的通过工程措施实现临界安全。设计应遵从双偶然原则以及故障安全和容错理念。
设计应规定临界安全的安全限值,留有足够的安全裕量。
设计中应综合考虑质量、浓度、慢化、几何、核素组成、富集度、密度、反射、相互作用和中子吸收等临界安全控制参数。
优先选用几何控制。在临界安全控制措施中采用中子毒物控制时,应定期对毒物的性能进行监测和评价,防止中子毒物有效性降低或丧失。
凡含有易裂变物质的系统和设备都应当进行临界安全评价。
应在保守假设的基础上进行临界安全评价。应采用材料成分和物理特性相同或相近的临界安全基准实验数据对评价分析方法进行验证。应确保足够的安全裕量,确保系统和设备在所有正常工况、可信的事故工况下都处于次临界状态。合理确定各主要系统和设备的次临界限值。
临界安全评价中,应考虑易裂变材料的窜料、积累、溢流、载带和泄漏物蒸发的可能性。
当采用燃耗信任制时,应采用带来最大剩余反应性的燃耗水平和相关参数进行临界安全分析评价。应设置乏燃料成分精确测量手段,并制定更加严格和周密的管理措施。
在可能发生临界事故的场所,应设置足够灵敏和可靠的临界事故探测与报警系统。
要求12:放射性物质包容
后处理设施应充分考虑α密封特点,按照独立性、互补性、冗余性原则,设置适当的密封系统,提供可靠的密封功能和足够的包容能力,将放射性物质限制在规定部位或场所,使运行状态
和事故工况下规定部位或场所之外遭受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可能性减至最小,并保证任何放射性物质释放所造成的污染在运行状态下低于规定限值,事故工况下低于可接受限值。
后处理设施应设置静态包容(实体屏障)和动态包容实现对放射性物质的包容。应对放射性物质包容进行分区。应设置三道静态包容。每一道静态包容应由一个或多个动态包容系统加以补
充。动态包容系统应在包容分区间建立压力梯度,防止放射性气体、毒性气体、蒸汽和气载微粒通过屏障中的开口向低污染的区域或有害物质浓度低的区域移动或扩散。
要求13:辐射防护设计
应确保运行状态下由设施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低于国家规定的限值,并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
应按可预见的辐射水平、表面污染和空气污染程度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分区,并按分区合理组织人流、物流和通风。
应通过适当的屏蔽及利用远距离操作等工程措施实现防护。
污染控制应主要通过密封和泄漏检测实现。这些措施的性质、数量及其性能应与潜在危害的程度相对应,并应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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