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器具分类及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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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器具根据使用特性分为:电气绝缘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工器具、登高工器具、安全标志工具、起重工具、电气工具、安全测试仪、等.

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各个分类包含那些具体的工器具名称及注意事项。

电气绝缘工器具

包括:高压验电器、高压绝缘棒、绝缘鞋(靴)、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夹钳、绝缘台、绝缘挡板、携带型接地线等。电气绝缘工器具又分为三类:

1.Ⅰ类工器具:工器具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导线连接起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2.II类工器具:工器具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设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相关措施。

3.III类工器具:工器具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使在工器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安全防护工器具:

安全帽、防护眼镜、绝缘垫和挡板、防静电鞋和工作服、耐酸工作服、耐酸手套、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呼吸器)、防护面罩、临时遮栏、遮栏绳(网)等。(三)登高工器具:安全带、安全自锁器、绳、各类梯具、移动平台和升级平台等。

安全标志工具:

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起重工器具:

白综绳、钢丝绳(起重用)、铁链(手拉葫芦)、滑车(绳子葫芦)、夹头、卡环、千斤顶、吊钩等。

电(气)动工器具:

包括手持式电动工器具和移动式电(气)动工器具,如角向磨光机、手枪电钻、手持(移动)式砂轮机、无齿锯、安全隔离变压器、电焊机、台钻等。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发布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购置和配足安全工器具。

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三)单位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上级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四)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五)每半年对各车间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车间管理职责:

(一)车间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二)车间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三)车间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四)车间每季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班组、站、所管理职责:

(一)各班组、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停止使用。个人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四)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车间、厂(局)等检查做好记录。

第三章购置及验收

第十五条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入围制度。

(一)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每年公布一次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

(二)各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每年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司系统内可以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入围产品,并予以公布。对于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评价后,方可参与招标入围。

(三)基层单位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查实后,将取消该产品入围资格,并向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报。

第十七条基层单位必须在上级(网、省公司或国网直属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名单中,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产品,采取招标的方式购置所需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十八条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一)必须对制造的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备件。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同类产品的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退货。

第四章试验及检验

第二十条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

第二十一条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一)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二)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三)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四)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安全测试仪器:

携带式可燃气体测试仪、氧量测试仪、六氟化硫检漏仪、有毒气体测试仪、氢气测试仪、射线报警仪等。

以上是我们常见的一些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名称和分类。

其中的有一些安全工器具是需要在干燥恒温的环境中存放的。因此需要使用我们厂家的安全工器具柜也叫电力安全工具柜。这样可以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的工作,保证财产和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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