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释义:设备设施含特种设备、危险设备、手持工具等在生产中长期使用并在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状态和功能的设备设施总称。

一、目的

规范现场设备安全管理,明确设备安全管理要求,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二、职责分工

2.1设备部门负责对自己生产使用的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对存在故障、损坏、隐患的设备进行维修整改;

2.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设备安全管理标准落实,制定设备管理操作平台,对现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设备设施安全合规、作业人员行为资质合规、安全警示标示合规、日常点检维护保养合规等方面检查),问题跟踪整改;

2.3班组长(同时负责制止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设备操作工负责对设备每日开机前、关机时安全点检,发现问题迅速通知维修部门整改;

三、安全规定

折弯设备

3.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3.1.1工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3.1.2在一般作业场所,应尽可能使用Ⅱ类工具,使用Ⅰ类工具时应采取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3.1.3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3.1.4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或装设漏电保护器的Ⅱ类工具。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

3.1.5在湿热、雨雪等作业环境,应使用具有相应防护等级的工具。

3.1.6Ⅰ类工具电源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3.1.7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耦合器进行联接。

3.1.8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3.1.9插头、插座中的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联接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3.1.10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3.1.11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确认设备完好无损坏。

3.1.12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a.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b.保护线联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c.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d.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e.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f.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g.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h.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3.1.13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a.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b.在湿热和常有温度变化的地区或使用条件恶劣的地方还应相应缩短检查周期。

c.在雨季前应及时进行检查。

d.工具的定期检查,除3.1.12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测量工具的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

表1MΩ注:绝缘电阻用V兆欧表测量。

3.1.14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3.1.16工具的维修必须由专门指定的维修部门进行,同时应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或仪器。

工具按触电保护方式分为:

Ⅰ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能成为带电体。

Ⅱ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需双重、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保护接地措施;以及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外壳Ⅱ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

Ⅲ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电压高的电压。

3.2固定式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3.2.1术语:

a.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沿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敞开边缘固定安装的防护设施。

b.立柱:栏杆的垂直构件。

c.扶手:固定于立柱上端的水平方向设置的防护构件。

d.横杆:固定于立柱中部的连接杆件。

e.挡板:固定于立柱下部的防护板。

3.2.2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mm。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mm,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不得低于mm。

3.2.3栏杆的全部构件采用性能不低于Q-A.F(A级沸腾钢)的钢材制造。

3.2.4栏杆的结构宜采用焊接,焊接要求应符合GBJ的技术规定,当不便焊接时,

也可用螺栓连接,但必须保证第3.2.13规定的结构强度。

3.2.5扶手宜采用外径ф33.5┉50mm的钢管,立柱宜采用不小于50*50*4角钢或ф33.5┉50mm钢管,立柱间隙宜为mm。

3.2.6横杆采用不小于25*4扁钢或ф16的圆钢。横杆与上、下构件的净间距不得大于mm。

3.2.7挡板宜采用不小于*2扁钢制造。如果平台设有满足挡板功能及强度要求的

其他构件边沿时,允许不另设挡板。

3.2.8室外栏杆、挡板与平台间隙为10~20mm,室内不留间隙。

3.2.9栏杆端部必须设置立柱或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3.2.10所有结构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后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3.2.11栏杆表面必须认真除锈,并做防腐涂装。

3.2.13强度要求:栏杆的设计,必须保证其扶手所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施加的载荷不

小于N/m。

3.2.14安全色要求:防护栏必须按照黄黑相间的标准进行粉刷(黑色位于栏杆的中间),防护板必须全部粉刷成黄色并张贴警示标志;

3.3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

3.3.1凡加工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3.2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3.3.3凡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均应封闭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员接触的防护措施。

3.3.4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物料传输装置和带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3.3.5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3.3.6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3.3.7有惯性冲撞的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措施,防止因惯性而造成伤害事故;针对锻压设备(冲床)易对手部造成伤害,对小工件的取放必须使用镊子等专用工具。

3.3.8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并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手、臂、腿、脚有合乎心理和生理要求的足够的活动空间。

3.3.9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平台和通道必须防滑,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平台和栏杆必须符合GB.4、GB.3的规定。

3.3.10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3.3.11需要设置紧急停车装置的机械加工设备应在每个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设置紧急停车装置。

3.3.12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防止意外起动而造成危险的保护装置。

3.3.13当设备的能源偶然切断时,制动、夹紧动作不应中断,能源又重新接通时,设备不得自动启动。

3.3.14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起动或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3.3.15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尽可能配置监控装置。

3.3.16控制器应与安全防护装置联锁,使设备运转与安全防护装置同时起作用。

3.3.17对两人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加工设备,其控制器应有互锁装置,避免因人多操作不协调而造成危险;多人操作设备运行时,所有人同时操作方可启动和运行,严禁将多人操作设备改为单人操作,严禁将控制台线路短接。

3.3.18冲压设备(包括锻压设备,指T及T以上需双人或多人操作冲压设备)双联开关变更要求:由于工艺要求,需增加或减少操作人员时,使用双联开关也必须随之增加或减少,由设备使用部门责任人(负责人)持质量管理平台或技术处确认版工艺说明到设备部门执行设备双联开关调整,设备部门根据工艺说明标准进行增加或减少双联开关,保证现场操作人员与双联开关数量必须一致,调整完毕后登记《工艺更改双联开关增/减确认表》,每次变更每次登记。同时限定工作控制台与设备作业区域的间距;

3.3.19控制开关的位置一般不应设在误动作的位置。

3.3.20防护装置的要求:

A、安全防护装置:a.安全防护装置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发生源。。

b.安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抗疲劳性,以确保安全。

c.安全防护装置应与设备运转联锁,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未起作用之前,设备不能运转。

d.安全防护罩、屏、栏的材料,及至运转部件的距离,按GB、GB执行。

e.光电式、感应式等安全防护装置应设置自身出现故障的报警装置;除非在维修状态,设备保护装置停用时设备不能启动。

f.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不得拆除。

g.不经常进行调节和维护的可动零、部件,应采用固定式防护罩。固定式防护罩应设计得坚固耐用。

h.经常进行调节和维护的可动零、部件,应配置可动式防护罩。必要时,可动式防护罩应有联锁装置,以保证在未关闭防护罩时,不能起动可动零、部件;一旦开启防护罩,则应立即自动停机。

B、紧急停车开关:

a.紧急停车开关应保证瞬间动作时,能终止设备的一切动作,对有惯性运动的设备,紧急停车开关应与制动器或离合器联锁,迅速终止运行。

b.紧急停车开关的形状应区别于一般控制开关,颜色为红色。

c.紧急停车开关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易于触及,不发生危险。

d.设备由紧急停车开关停止运行后,必须按启动顺序重新启动才能重新运行。

3.3.21安全标志及安全色:

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设立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提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标志设置于操作位置或明显易见位置。安全标志保持干净、整洁、无破损。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按GB、GB和GB.2执行。

3.4输送设备安全防护标准:

3.4.1输送设备应安装防护装置的部位:

(1)带式输送机头部、尾部应安装金属板或防止手伸入的金属网制作的防护罩。防护罩应符合GB—93标准。

(2)带式输送机易挤压部位如:改向部位和拉紧装置等部位,经常有人员接近时,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符合GB—93标准。

(3)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溜槽开口位置,经常有人员接近时,应设安全防护装置;带式输送机跨越工作场所或通道上方时应装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带式输送机与设备或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1M且有人员通过的部位,在带式输送机侧应安装防护板。

(4)带式输送机设有重锤式拉紧装置的部位应设防止人员进入重锤下面空间的防护装置。

(5)带式输送机在有人工挑拣杂物、取样以及经常操作的地方应设制钢制档板。

3.4.2带式输送机应安装防止躺卧人员超越的限制器。

3.4.3带式输送机应根据现场需要,沿皮带走向每隔30—M设置一条横跨带式输送机的过桥。横跨过桥净高不得影响生产作业及检修,宜不低于2.2M。带式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人行道坡度超过6°时应有防滑措施,超过12°时应设踏步,人行道上不得设置人孔、蒸汽管、水管等妨碍人员行走的管线。地下通廊和露天栈桥应有防滑措施。

3.4.4带式输送机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多台带式输送机联合完成运送物料或某种工序过程时,应设置中央控制台集中控制。

(2)、带式输送机系统的控制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动作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切断电源安全停机。

(3)、中央控制台为实现准确控制必须设置声、光信号显示单机启动和停机情况以及开关动作情况的装置。

(4)、带式输送机系统中的输送机应遵循逆物料流输送方向逐机启动。顺物料流输送方向延时逐机停机。在保证不溢料和允许重负荷启动的前提下,也允许同时启动或同时制动。

(5)、带式输送机系统中的设备必须连锁。其中某一带式输送机出现故障时,其料流上游的输送机应立即停机。连锁装置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

(6)、带式输送机系统或在通道狭窄不开阔地区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其沿线应设置紧急拉线开关。

(7)、在转载点装料站作业位置附近,必须有一个或多个紧急停机开关或装置。并严禁堆放物料及其它物品。

(8)、遥控启动带式输送机时,必须设声、光信号。信号指示应设在操作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3.4.5带式输送机系统所在厂房或通廊中应设正常照明及可携式照明。

3.4.6未经设计、制造线体工厂或设备部门同意,用户不应进行影响带式输送机原设计、制造、安装安全要求的变动。

3.5.7对于输送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有放射形等物料的带式输送机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相应的专用安全标准。

3.5.8其他有关带式输送机的安全规定,按国标《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93)标准执行。

3.5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3.5.1防护罩结构和布局应设计合理,使人体不能直接进入危险区域。

3.5.2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一般应采用金属材料制造,在满足强度和刚度的条件下,也可用其他材料制造。

3.5.3防护罩应尽量采用封闭结构,当现场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为防止指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

寸应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

b.为防止手指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12.5mm,安全距离不应小于92mm。

c.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

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20mm,安全距离不应小于mm。

d.为防止上肢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47mm,安全距离不应小于mm。

e.为防止足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mm,安全距离不应小于mm。

3.5.4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固定式防护罩,经常进行调节和维护的运动部件,应优先采用联锁式防护罩,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开启式或可调式防护罩。

3.5.5防护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尖锐棱角,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3.5.6防护罩不应影响视线和正常操作,应便于设备检查和维修。

3.6用电安全导则:

3.6.1任何电器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3.6.2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3.6.3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3.6.4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做保护线。

3.6.5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3.6.6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插座取电必须使用标准插头,严禁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

3.6.7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3.6.8浴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场所内应使用专用插座,否则应采取保护措施。

3.6.9在使用移动式的Ⅰ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头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3.6.10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3.6.11在使用固定安装的螺口灯座时,灯座螺纹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3.6.12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应使用专用的连接器,并应放置在隔热底座上。

3.6.13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否则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6.14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熔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

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3.6.15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3.6.16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合适的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3.6.17电气装置如果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技术性能时应予以报废。

3.6.18长期放置不用的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用电器应经过安全检查或实验后才能投入使用。

3.6.19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

3.6.20电气装置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7焊接与切割安全

3.7.1乙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kPa(1.5kgf/cm2)表压。

3.7.2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3.7.3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的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3.7.4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3.7.5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3.7.6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3.7.7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kPa(1~2kgf/cm2)表压的余气。

3.7.8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扳手启闭瓶阀,使用时不能离开瓶体。

3.7.9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防护帽。

3.7.10禁止使用气瓶做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3.7.11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且装有漏电保护控制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当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3.7.12电源控制装置应装在电焊机附近人手便于操作的地方,周围留有安全通道。

3.7.13电焊机外露的带电部分应设有完好的防护(隔离)装置,电焊机裸露接线柱必须设有防护罩。

3.7.14使用插头插座连接的焊机,插销孔的接线端应用绝缘板隔离,并装在绝缘板平面内。

3.7.15禁止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3.7.16各种电焊机(交流、直流)、电阻焊机等设备或外壳、电气控制箱、焊机组等,都应按现行《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接地,防止触电事故。

3.7.17焊机的接地装置必须经常保持连接良好,定期检测接地系统的电气性能。

3.7.18电焊机组或集装箱式电焊设备都应安装接地装置。

3.7.19专用的焊接工作台架应与接地装置联结。

3.7.20在狭窄和通风不良的地沟、坑道、检查井、管段、容器、半封闭地段等处进行气焊、气割工作应在地面上进行调试焊割炬混合气,并点好火,禁止在工作地点调试和点火,焊、割炬和胶管等都应随人出入。

3.7.21在封闭容器、罐、桶、舱室中焊接、切割,应先打开施焊工作物的孔、洞,使内部空气流通,以防焊工中毒、烫伤,应有专人监护,工作完毕和暂停时,焊、割炬和胶管等都应随人移出,禁止放在工作点。

3.7.22焊工用面罩有手持式和头戴式两种,面罩和头盔的壳体应选用难燃或不燃的且无刺激皮肤的绝缘材料制成。罩体应遮住脸面和耳部,结构牢靠,无漏光。

3.7.23气焊、气割作业,应根据焊接、切割工件板的厚度,选用相应型号的防护眼镜片。

3.7.24焊工手套应选用耐磨、耐辐射热的皮革或棉帆布和皮革合制材料制成,其长度不应小于mm,要缝制结实。焊工不应戴有破损和潮湿的手套。

3.7.25焊工在可能导电的焊接场所工作时,所用的手套应该用具有绝缘性能的材料(或附加绝缘层)制成,并经耐电压0V实验合格并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同时定期校准;

3.7.26焊工防护鞋应具有绝缘、抗热、不易燃、耐磨损和防滑的性能。

3.7.27电焊工穿用防护鞋的橡胶鞋底,应经耐电压0V的实验合格。如在易燃易爆场合焊接时,鞋底不应有鞋钉,以免产生摩擦火星。

3.8.28焊工登高或在可能发生堕落的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帽,所用的安全带、安全帽,应符合GB和GB《安全带》/GB-安全帽标准的要求。安全带上安全绳的挂钩应挂牢并按照高挂底用的原则执行。

3.7.29焊工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线,应采用橡胶套绝缘电缆,导线完好无破损,灯具开关无漏电,电源处装有漏电保护装置,电压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或用安全电压,灯具的灯泡应有金属网罩防护。

3.8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3.8.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3.8.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8.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必要时增加人员巡检。

3.8.2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8.2.1氧含量18~21%。

3.8.2.2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3.8.2.3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3.8.3通风: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3.8.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3.8.3.2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半小时后方可进入内部作业。

3.8.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8.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8.3.5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3.8.3.6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3.9.3.7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必须采取可靠通风措施,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品。

3.8.4照明和防护措施:

3.8.4.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8.4.2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3.8.4.3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8.4.4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3.8.4.5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3.8.4.6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3.8.5.7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3.8.5.8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8.5.9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3.8.5.10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3.8.5监护

3.8.5.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3.8.5.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8.5.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3.8.5.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3.8.5.5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3.9设备安全操作要求:

3.9.1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并经设备部门进行设备操作培训,持设备操作证持证上岗,设备操作证随身携带。

3.9.2设备操作人员岗前要求:必须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用测电笔测试设备是否漏电,检测各保护装置正常,无其它异常情况,确认安全后填写设备点检表才可启动设备,设备有异常,必须立即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岗中: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它人员确保无违章作业。岗后:对设备现场清理,关闭设备水、电、汽、气,确认无隐患后方可下班。

3.9.3设备故障必须有维修人员修理,严禁操作工私自维修;操作工发现设备隐患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修复后方可继续作业。

3.9.4设备运行期间,各类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擅自停用或拆除。设备运行期间严禁任何人将身体任何部位进入设备内部。

3.9.5设备维修必须停电挂牌,现场专人监护且保证按照警示牌谁挂谁取的原则执行。(可参考设备非正常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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