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这些物品禁止携带天津轨道交通拟出新
本文转自:天津广播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近日,天津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对《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报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条例》中明确了禁止携带进站乘车的物品以及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重量、体积等超过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三)动物(警犬、导盲犬除外);
(四)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充气气球;
(五)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六)外表尖锐、无包装易碎等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阻碍列车正常运行或者强行上下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穿)越高架、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屏蔽门等设施;
(四)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五)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六)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七)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八)向列车或者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九)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十)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一)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年7月11日,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天津市司法局,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fz/43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