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2H3310

2H机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律规定

2H计量的相关规定

2H施工计量器具使用的管理规定

一、施工计量器具管理范围

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

强制检定强制检定是指计量标准器具与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周期送由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有:(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器具可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定期检定,本单位检定的,由有权开花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施工计量器具检定范畴(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强检目录》)的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如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电能表(单相、三相)、测量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升级计等。(2)施工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3)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如电压表、电流表、欧姆表、相位表等。二、施工计量器具管理基本要求

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后,就进入依法使用的阶段。为保证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一简称《计量法》)相关规定进行检定,并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明确单位负责计量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适应的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台账,制定具体的检定实施办法和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计量标准器具、检测设施和检定人员。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好每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对由本单位自行检定的计量器具,要制订周期检定计划,按时送检或申请来现场检定,杜绝任何未经检定的、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流入工作岗位。三、施工计量器具使用的管理规定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修理应委托在相应修理项目上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四、施工计量器具检定相关知识

计量器具经检定机构检定后出具的检定印、证,是评定计量器具的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技术判断和结论。

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包括内容(1)检定证书: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2)不合格通知书(检定结果通知书):说明计量器具被发现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3)检定标记:施加于测量仪器上证明其已经检定并符合要求的标记。(4)封印标记:用于防止对测量仪器进行任何未经授权的修改、再调整或拆除部件等的标记。检定或校准证书的信息检定和校准证书应包括足够信息,如检定或校准单位、被检单位(用户)受检计量器具(名称、器号、型号与规格、准确度)、检定或校准的技术依据、结论或环境条件、结果、日期、签发日期、有效日期,以及检定和校准主要标准器和配套设备信息与使用注意事项。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1)准确度等级:符合一定的计量要求,使误差保持在规定极限内的计量器具的等别或级别。“等”与“级”是计量器具的主要特性指标之一。“级”根据示值误差大小确定,表明示值的档次,按计量器具的标称值使用;“等”根据扩展不确定大小确定,表明测量结果扩展不确定度的档次,按该计量器具检定证书上给出的实际值使用。计量器具“等”与“级”的举例见表2H。计量器具“等”与“级”的举例表2H

(2)计量器具等级符号

1)在用绝对值误差的形式给出计量器具允许误差的情况下,级别的表示有:拉丁文大案字母(如A、B、C、M、F)、罗马数字(如I、II、III)阿拉伯数字(如0、1、2、3)等。以上这些表示方法中,某级别的允许误差在有关检定规程或其他技术文件中规定,只根据这些符号是得不出的。

2)在用引用误差和相对误差的形式给出计量器具允许误差的情况下地,其级别的符合即其数值,按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往往用其百分数,而略去其百分号%。因此,通过级别的数值,可以直接了解其允许误差的引用误差或相对误差。如1.5级压力表,允许误差按测量上限给出的引用误差为1.5%。

3)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测量范围的计量仪器,可以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应的准确度级别。

五、施工企业计量管理法律责任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使用计量器具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基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H施工现场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与实施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明确本单位负责计量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相适应的、具有资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建立《计量器具管理目录》《计量室检定工作管理制度》《日常维护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使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办法》等制度和管理办法,规定计量器具的分类、检定周期及管理要求;规定对计量检定试验室的环境和检定人员要求;规定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使用、维护和保养管理要求,以及计量检定记录及证书核验等;对于目前尚无检验规程的仪器、设备,应编写有关的“暂行校验方法”的基本要求,作为施工企业对计量器具规范管理的依据。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应认真执行企业的计量工作管理制度。二、确定计量器具的选择原则

应以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内容、检测要求以及所确定的施工方法和检测方法相适应。例如,所选用计量器具的量程、精度和记录方式,适应的范围和环境,必须满足被测对象及检测内容的计量要求,使被测对象在量程范围内。检测器具的测量极限误差必须小于或等于被测对象所允许的测量极限误差。所选用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设备,必须具有计量检定书或计量检定标记。所选用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设备,在技术上是适用的,操作培训是较宿容易的,坚实耐用易于携带,检定地点在工程所在地附近的,使用时其比对物质和信号易于保证。尽量不选尚未建立检定规程的测量器具。三、依据实施计量器具检定

依据国家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规定,以及企业自有的计量管理制度,对检测器具进行周期检定、校验,以防止检测器具的自身误差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本单位自行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制订检定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定。没有国家承认的标准基准时,本单位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或测量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制定核准认定的标准,进行定期核准。四、分类管理计量器具

推荐采用广泛应用于企业管理的、“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ABC分类管理方法。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使用地点、使用性质及使用频度,将计量器具划分为A、B、C三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色标标志。

(一)A类计量器具

1.A类计量器具范围

(1)施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计量器具。例如,一级平晶、零级刀口尺、水平仪检具、直角尺检具、百分尺检具、千分表检具、自准直仪、立式光学计、标准活塞压力计等。

(2)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例如,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电能表、接地电阻测量仪、声级计等。

2.A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属于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按照《计量法》有关规定,送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2)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可本着就地就近原则,送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3)大型试验设备的校准、检定,联系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来试验室现场校准。

(二)B类计量器具

B类计量器具范围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及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例如,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千分表、水平仪、直角尺、塞尺、水准仪、测厚仪;温度计、温度指示调节仪;压力表、测力计、转速表、砝码、硬度计、万能材料试验机、天平;电压表、电流表、欧姆表、电功率表、功率因数表;电桥、电阻箱、检流计、万用表、标准电信号发生器;示波器、阻抗图仪、电位差计、分光光度计等。B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B类计量器具可由所属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定期检定校准。企业计量管理部门无权检定的项目,可送交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三)C类计量器具

C类计量器具范围(1)计量性能稳定,量值不易改变,低值易耗且使用要求精度不高的计量器具。如钢直尺、弯尺、5m以下的钢卷尺等。(2)瓦设备配套,平时不允许拆装指示用计量器具。如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等。(3)非标准计量器具。如垂直检测尺、游标卡尺、对角检测尺、内外角检测尺等。C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对新购入的的C类计量器具,经库管员验货、验证合格后即可发放使用。对使用中的C类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人员到现场巡视,发现损坏的及时更换。对于折半不便的设备所属的指示用仪表,可在设备检修同步进行,用已经检定合格的直接比对、核准、确认合格,在设备鉴定记录上注明:仪表名称、编号、状态。平时加强计量器具维护保养,随坏随换,保证计量器具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定期关所属企业计量管理部门校准或校验。五、施工现场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

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应符合量值传递、量值测量、量值分析的要求,保证施工过程中记录的质量特性的检测数据可靠、有效。管理程序如图2H所示。

六、项目部对计量器具的管理

(一)施工现场计量器具的使用要求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项目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对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和生产需要,编制《计量检测设备配备计划书》。建立项目部计量器具的目录和检定周期台账档案。施工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无论是企业自有的、租用的或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均需按照建立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按周期检定校准,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度已知,以便检测结果能作为证实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依据。使用计量器具前,应检查其是否完好,若不在检定周期内、检定标识不清或封存的,视为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不得使用。每次使用前,应对计量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零检查后,方可开始计量测试。使用中若发现计量检测设备偏离标准状态,应立即停用,重新校验核准。如出现损坏或性能下降时,应及时进行修理和重新检定。使用计量标准时必须严格按该设备使用说明操作,用完擦拭干净、断电,并加盖仪器罩,使仪表处于非工作状态。项目经理部必须设专(兼)职计量管理员对施工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现场跟踪管理。工作内容包括:(1)建立现场使用计量器具台账。施工用计量检测设备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计量器具名称、规格、数量、领用人、计量器具编号、检定日期、下次检定日期、使用状态。(2)负责现场使用计量器具周期送检。依据计量检定规程,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安排送检计量器具,确保计量器具使用前已按规定要求检定合格。在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检定且有检定合格证书方准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超周期未检的计量器具及未上账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3)负责现场巡视计量器具的完好状态。例如,控制饮卷尺质量,防止因钢卷尺示值不准确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对施工过程使用的定位放线用钢卷尺、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以保证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可靠性。使用中的钢卷尺,若有自卷或制动式钢卷尺拉出、收缩经常卡住,有阻滞失灵现象;尺带表面镀铬、镍或涂塑大面积脱皮或氧化;分度、断线或不清楚;尺带扭曲或折断;尺盒严重残缺等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由工程项目部计量管理员办理报废手续。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专用或自制检具(如模具、样板等)用作检验手段时,使用前由现场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要求加以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记录交工程项目部计量管理员保存,随竣工资料归档。计量器具就大适宜的环境下工作(如温度、湿度、振动、屏蔽、隔声等),必要时,应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环境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对使用中的各类计量器具,不允许随意摔打磕碰、损伤。(二)施工现场计量器具的保管、维护和保养制度1.计量器具的验货、验证。例如,新购入的钢卷尺必须有CMC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标志及批准生产编号;备有出厂合格证;钢卷尺的尺盒或尺带上有标明制造厂(或厂商)、全长和型号;尺带两边必须平滑,不得有锋口或毛刺,分度线均匀明晰,不得有垂线现象,尺盒无残缺等。2.对租用的或由“甲方”(建设方或总承包方)提供的计量器具,应附带该设备的有效期内检定合格印,证方可以使用。如不具备时,该设备必须经过检定,证明合格后才能使用,记入《施工用检测设备登记表》,并注“租用”或“甲供”标记。3.计量检测设备应有明显的“合格”“禁用”“封存”等标志,标明计量器具所处的状态。(1)合格:为周检或一次性检定能满足质量检测、检验和试验要求的精度。(2)禁用:经检定不合格或使用中严重损坏、缺损的。(3)封存:根据使用频率及生产经营情况,暂停使用的。4.检测器具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楚,针对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防火防潮、防振、防尘、防腐、防外磁场干扰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封存的计量器具重新启用时,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5.对电容类仪器、仪表,应经常检查绝缘性能和接地,对长期不使用的电器仪表要定期检查、通电、排潮、防止霉烂。6.精度较高,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计量仪器设备,如:精密分析天平、砝码等,X射线探伤机、超声波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等,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合理使用,用完遵照该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工作。7.计量检测设备在安装和搬运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免准确度偏移,确保符合规定要求。(三)计量器具使用人员的要求计量器具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具有相应的资格,熟悉并掌握无论是检测设备的性能、结构及相应的操作规程、使用要求和操作方法,使用前核对检定标识与设备是否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处于合格状态。使用时按规定进行正确操作,做好测量过程及数据记录。2H建设用电及施工的相关规定

2H建设用电的规定

一、用电手续的规定

任何单位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具体规定有:

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项业务。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设备、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据供电企业规定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未按前项规定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用户暂缓办理。供电企业对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在以下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10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1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2个月。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旱,应在1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1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前10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变更用电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1)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简称减容);(2)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简称暂停);(3)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4)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5)移动用电计量安装位置(简称移表);(6)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7)改变用户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8)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简称分户);(9)两户及以上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10)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11)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简称改压);(12)改变用电类别(简称改类)。(二)用户办理用电手续的规定

如果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用电申请由承建单位负责或仅施工临时用电由承建单位负责申请,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携带建设项目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管辖的供电部门,依法按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例如,高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用电负荷分布图;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节能篇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隐蔽工程设计资料;配电网络布置图;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供电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低压供电的用户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如果工程项目地处偏僻,虽用电申请已受理,但自电网引入的线路施工和通电尚需一段时日,而工程又急需开工,则总承包单位通常是用自备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先行解决用电问题。此时,总承包单位要告知供电部门并征得同意,同时要妥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自备电源误入市政电网。例如,某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了一变电站建设工程,该公司携带施工用电设计规划到工厂所在地供电部门办理了用电申请并获得批准,但变电站地处偏僻,自电网引入的线路施工和通电还需要一段时间,而工程又急需开工,则该公司决定先用柴油发电机组解决用电问题。该公司及时把此方案告知了当地供电部门并获得了批准,同时该公司在当地供电部门指导下积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以防自务电源误入市政电网。如果仅为申请施工临时用电,那么施工临时用电结束或施工用电转入建设项目电力设施供电,则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供电部门办理终止用电手续。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时要签订协议或合同,规定供电和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有保护供电设施不受危害,确保用电安全的义务,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维护检修界限。二、用电计量装置及其规定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

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一)用电计量装置使用规定

用电计量装置的量值指示是电缆结算的主要依据,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该装置属于强制检定范畴,应由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权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为有效。用电计量装置的设计应征得当地供电部门认可,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并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安装完毕应由供电部门检查确认。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例如,某机电工程公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随即向当地供电公司申请供电,供电公司检查了该临时用电工程,并告知施工企业不能送电,因为该工程使用的用电计量装置没有法定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的证明。经调查得知临时用电工程安装时,施工人员代价购买了电度表,而该电度表没有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的证明,供电公司依电力法律规定不予供电是正确的。(二)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规定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国。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对10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专用的电能计量柜(箱);对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互感器干净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收电费。三、用电安全规定

电力消费有其特殊性,消费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会影响整个电网安全,所以确保用电安全至关重要。

(一)用电安全规定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不允许有以下行为: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约定有容量用电。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二)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现场临时用电关系到施工安全和用电安全,是一项极为普遍且极为重要的工作。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重视对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临时用电的准用程序(1)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荷情况,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协助业主向当地电业部门申报用电方案。(2)按照电业部门批复的方案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进行临时用电设备、材料的采购和施工。(3)对临时用电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向供电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送电。(4)经供电部门检查、验收和试验,同意送电后送电开通。例如,某电力施工企业为确保工期,在向当地供电部门申报临时用电方案的同时,进行用电设备、用电材料的采购。结果适得其反,因所采购的电气设备属于淘汰设备,临时用电方案未予批复,从而使工程工期拖延和造成费用增加。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1)临时用电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2)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电气技术人员编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相关部门审核并经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现场勘测;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设计配电系统;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可电缆,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设计接地装置,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设计防雷装置;确定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的检查验收(1)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持证电工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参加人员有主管临时用电安全的项目部领导、有关技术人员、施工现场主管人员、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电工班长及安全员。必要时请主管部门代表和业主的代表参加。(2)临时用电工程检查内容包括: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室内配线、照明装置、配电室与自备电源、各种配电箱及开关箱、配电线路、变压器、电气设备安装、电气设备调试、接地与防雷、电气防护等。(3)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并要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4)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度一次。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测接地电阻值,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改造复查验收手续。(5)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建立与管理。其中的《电工维修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要求(1)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V/V三相四线抽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2)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连接。(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必须与原系统一致。(4)PE线材质与相线应相同,其最小截面符合表2H的规定。

(5)PE线上严禁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6)TN-S系统中,PE线必须在配电室,总配电箱等处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7)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8)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9)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和额定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末级开关箱的漏电开关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10)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2H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规定

一、电力设施保护主体和职责

电力设施保护主体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有: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及人民群众等。电力设施保护主体的职责(1)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2)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和贯彻执行法规的各项要求;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3)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4)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的设施。(2)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接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井、盖饭、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3)电力线路上的电器设备: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见表2H。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表2H

大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2)发电设施附属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a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m);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m(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三、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规定

(一)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作业准许规定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下列机电工程施工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力基本建设工程及桩、钻探、开挖等作业。(2)超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根据《电力法》和《电务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以下施工作业。(1)在电力电缆沟内禁止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调,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m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接线基础的外缘的下列范围内里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35KV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接线周围5m的区域;66kv及以上电力线杆塔、接线周围10m内的区域。电力设施周围挖掘作业的规定。(1)不得取土的范围。为了防止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遭到破坏,根据各电压等级确定杆塔周围禁止取土的范围。35kv禁止取土范围为4m;-kv的禁止取土范围为5m;-kv的禁止范围为8m。(2)取土的坡度。为了防止将杆塔基础掏空或垂直取土的现象发生,取土后所形成的坡面与地平线之间的夹角,一般不得大于45°,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另定。例如,沙地取土时,坡度应更小一些。(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附近施工作业的要求

认真进行图纸会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往往发生在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因为规划设计建设项目时,要考虑避开保护区或迁移电力设施。如无法避开或迁移,则设计的总图要明确标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这在图纸会审中要加以注意。编制施工方案(1)发生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装作业,主要是开挖地下管沟和大件吊装或卸载,以及爆破作业等。因此,制定施工方案前先要摸清周边电力设施的实情,如地下电缆的位置和标高,空中架空线路的高度和电压等级,爆破点距离电力设施的距离等,然后编制施工方案。(2)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尽量邀请电力管理部门或电力设施管理部门派员参加,以便方案更加切实可靠。(3)在施工方案中应专门制定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写明要求。在作业时电力设施的管理部门派员监管。(4)施工方案编制完成报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例如,某施工企业承建一工程,该工程施工时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经调查得知该爆破点附近有地下电缆,为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该施工企业及时与地下电缆管理部门沟通,获得了地下电缆的准确位置;在制定爆破施工方案时邀请地下电缆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并在施工方案中专门制定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当地电力管理部门获得了批准;实施爆破施工时,该施工企业又邀请地下电缆管理部门指派专人现场监管。由于措施得当,爆破作业顺利完成。2H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

2H特种设备的法定范围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对个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种类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年第号)附件列出十大种类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利家魂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压力管道元件、安全附件。

(一)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类别及品种见表2H-1机电工程锅炉类别及品种表2H-1

3.锅炉许可分为两个级别:A级锅炉为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和热水锅炉;B级锅炉包括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蒸汽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4.锅炉的范围包括锅炉本体、锅炉范围内管道、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二)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体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压力容器类别及品种见表2H-2

3.根据危险程度,《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I、II、III类等同于表2H-2中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其中超高压容器划分为第III类压力容器。

4.压力容器的范围包括窗口本体、安全附件及仪表。例如,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节(含变径段)、球壳板、非圆形容器的壳板、封头、平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热交换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螺栓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mm的接管和管法兰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易熔塞、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压力、温度、液位等测量仪表。

(三)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法规实施。压力管道类别及品种见表2H-3机电工程压力管道类别及品种表2H-3

3.压力管道的分类

按照国家《特种作业目录》,压力管道分为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三类。

(1)长输(油气)管道,是指在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

(2)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3)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包括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动力管道;工业制冷系统中输送制冷剂介质的制冷管道。

4.压力管道范围包括管道组件(如:管子、管件、法兰、阀门、密封件、坚固件、过滤器、节流装置等),管道支撑件(如:吊杆、弹簧支架、平衡锤、松紧螺栓、鞍座、垫板、滑动支座、吊耳、卡环、管夹等),连接接头(如:管道元件间、管道与设备、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等),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如:安全阀、爆破片、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

(四)电梯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没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地,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裁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用的电梯除外。电梯类别及品种见表2H-4电梯类别及品种表2H-4

(五)起重机械

超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起重机械类别及品牌品种见表2H-5起重机械类别及品种表2H-5

3.在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符合《建筑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的规定。

(六)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三种类别。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七)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包括观览车类、架空浏览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转马类、自控飞机类、赛车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滑道类、水上游乐设施等类别。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八)压力管道元件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及品种见表2H-6

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及品种表2H-6

(九)安全附件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安全附件品种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

(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家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2H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及维修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强制性要求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经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锅炉、气瓶、氧舱、客运过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要求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修理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修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修理活动。锅炉、压力容器、超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位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制造单位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资质许可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对现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资质认定项目进行了精简整合。

(一)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锅炉制造、安装(含修理、改造)许可参数级别见表2H-1。锅炉制造、安装(含修理、改造)许可参数级别划分表2H-1

2.A级许可参数级别锅炉制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B级许可参数级别锅炉制造许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3.锅炉制造许可:

(1)A级许可参数级别覆盖B级许可参数级别;

(2)A级锅炉制造许可范围还包括锅筒、集箱、蛇形管、膜式壁、锅炉范围内管道及管道元件、鳍片式省煤器,其他承压部件制造由上述制造许可覆盖,不单独进行许可。

(3)B级许可范围的锅炉承压部件由持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不单独进行许可。

4.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许可:

(1)A级许可参数级别覆盖B级许可参数级别;

(2)A级锅炉安装覆盖GC2、GCD级压力管道安装;

(3)B级锅炉安装覆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

5.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锅炉(散装锅炉除外),锅炉安装单位可以安装与锅炉相连接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不受长度、直径限制)。

6.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应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二)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参数级别见表2H-2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参数级别划分表2H-2

注:1.固定式压力容器压力分级方法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执行。

2.大型高压容器指内径大于或者等于2m的高压容器。

3.超大型压力容器是指因直径过大无法通过公路、铁路运输的压力容器。专门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分片现场制造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许可证书注明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持有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可以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

2.A2(其他高压容器)、D(中、低压容器)级许可参数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其他许可参数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

3.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A1级覆盖A2、D级、C1、C2级覆盖D级。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与其产品配套的中低压压力容器。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安装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和与该级别压力容器相连的工业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且不受长度、直径限制)。

5.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单独进行许可,各类气瓶安装无需许可。

6.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三)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安装(含修理)许可参数级别见表2H-3。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安装(含修理)许可参数级别划分表2H-3

2.A级许可参数级别(格式、门式起重机,流动方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B级许可参数级别(桥式、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3.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安装(含修理)许可,桥式、门式起重机A级覆盖B级,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饰桥纳入桥式、门式起重机纳入A级许可。流动式起重机A级覆盖B级。门座式起重机A级覆盖B级。

(四)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1.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安装(含修理)许可参数级别见表2H-4

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安装(含修理)许可参数级别划分表2H-4

2.A1、A2级许可参数级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B级许可参数级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由省级监管部门实施。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3.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安装(含修理)许可,A1级覆盖A2级、B级,A2级覆盖B级。

(五)压力管道安装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参数级别见表2H-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参数级别划分表2H-5

2.长输管道安装(GA1、GA20)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公用管道安装(GB1、GB2)、工业管道安装(GC1、GC2、GCD)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3.长输管道安装GA1级覆盖GA2级,工业管道安装GC1级、GCD级覆盖GC2级。

三、特种设备的生产要求

(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应当具有法定资质

2.应当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并满足生产需要。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其具体资源条件要求有:

(1)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测规程等。

(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3.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的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

4.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形式告知

1.告知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2.告知的规定

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通知》(质检办特函号)文件,规定如下:

(1)告知性质: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2)告知内容及方式

告知内容: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只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提交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他信息,不得要求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忆复印件以外的其他材料。

告知方式:施工单位可以采用派人送达、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网上告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施工单位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的,应采用有效方式与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确认告知书更不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施工告知书后,应予以签收。有条件当场签收的,视为施工告知生效,施工单位可以施工。

(3)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应符合下列要求: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应按每台设备填写;施工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告知的注意事项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及联系人姓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施工单位网上告知的平台,采取网上方式接收告知。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程序办理施工告知后,即可施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施工告知纳入行政许可审批范围,不准设立告知收费项目进行贴费,也不得因告知原因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违者由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施工单位对告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告知书内容应完整、准确。告知书内容失实、错误或关键项目填写不完整的,应通知施工单位对告知书内容进行修改,施工单位修改告知收的行为视为重新办理施工告知。

3.长输管道安装告知

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知手续;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

(三)特种设备安装要求

1.锅炉安装

(1)锅炉到货后,应检查锅炉生产的许可证明、随机技术、质量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设备零部件齐全无损坏。

(2)施工中按质量保证手册和与检验检测机构的约定,接受对锅炉各工序和临检点进行质量检验。锅炉烘炉、煮炉、试运行完成后,应请监督检验部门验收。

(3)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的汇总表;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耐)压试验证明等);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或计算结果汇总表;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与设计文件不符的变更资料等。

2.压力容器安装

(1)压力容器安装前应检查其生产许可证明及出厂技术文件和资料,检查设备外观质量。出厂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产品铬牌的拓印件或复印件;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设计文件,如强度计算书等。

(2)现场组焊压力容器遵守压力窗口质保手册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对其制造的过程的监督检验。

3.压力管道安装

(1)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焊接的焊接人员,必须取得焊工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在有效期内承担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作业。

(2)管道组成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

(3)管道安装施工前,安装单位应编制管道安装工艺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经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方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管道安装工作。

(4)埋地管道的回填必须在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防腐层检测合格后进行,并按照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4.起重机械安装

(1)起重机械安装前应检查起重机械的生产许可证明,按设备装箱清单检查设备,材料及其附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出厂合格证书及必要的出厂试验记录。

(2)起重机的机电设备应无变形、损伤和锈蚀,其中钢丝绳不得有锈蚀、损伤、弯折、打环、气扭结裂嘴和松散的现象。起重机械的安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电梯

(1)电梯的制造、安装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的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2)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活动进行安静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检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3)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阅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四)特种设备出厂(竣工)要求。

1.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当经相关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技术文件和资料。

(2)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将测试报告。

四、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法律责任及规定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法律责任及处罚

(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罚

(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2)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应负的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外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3.施工前未履行“书面告知”手续的法律责任及处罚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电梯制造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罚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2)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应负的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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