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医技人员依法执业自查一本通放射诊
版医技人员依法执业自查一本通
放射诊疗人员执业管理有哪些规定?
导语:杏林职苑专栏《版医技人员依法执业自查一本通》通过系统梳理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理清了医技人员依法执业要求、法律依据及法律责任,以供医技人员和医务管理人员依法执业自查参考。本专栏包括10个板块,本章节讲解第九、十板块。
本章节讲解提纲如下图所示:
1.职业健康监护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身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方动者的。
2.健康档案使用放射工作人员离开医疗机构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3.个人剂量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专栏《版医技人员依法执业自查一本通》包括医技人员执业资格、医技人员执业行为等10个板块,37个单元,涵盖截至年5月1日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中,涉及医技人员的依法执业要求、法律依据及法律责任。欢迎将本专栏加入书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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